离婚期间丈夫私借十万元法院判决个人债务自己还

汉中日报 2018-09-06 08:5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任雯雯)近日,勉县法院褒联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借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独自承担婚内借款十万元。

5月24日,被告杨某以偿还信用社贷款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6月3日归还。借款逾期后,杨某未能偿还,原告王某将杨某及其妻子张某诉至法庭,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被告杨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其借钱是为了给信用社还儿子结婚时的贷款,该笔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告张某表示,自己对杨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杨某虽与其还是夫妻关系,但自2016年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并无联系。且被告杨某未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支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审理后查明,杨某借钱未告知张某,张某对杨某借钱一事确不知情。2016年6月21日,杨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审理后,法院作出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但双方一直分居。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杨某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要求杨某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本案涉案金额较大,超出了当地正常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产生在二被告关系不和期间,杨某借款之事张某不知晓,也未征求张某意见,客观上无法证明系夫妻债务。同时原告要求张某承担偿还义务,但未提出偿还理由,亦未提供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辩称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儿子结婚时的信用社贷款,但二被告对信用社贷款用途陈述不一致,且该笔贷款系被告杨某一人办理,并无被告张某的签名,杨某对贷款用途本案无法查明,无法佐证杨某借款系用于家庭支出。故杨某辩称向原告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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