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内在公交车站连偷3部手机男子被判刑1年罚6千元

华商报 2018-07-19 11:07 大字

勉县男子张某,曾因吸毒被警方两次强制戒毒,不料其不思悔改,后又连续偷盗3部手机。案发后,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8年2月8日下午6时许,张某在汉台区兴汉路赛博数码城楼下公交车站伺机盗窃。经张某观察,发现站台候车的周某的“苹果”6s plus手机装在其右手上衣口袋内,看到有机可乘,张某悄悄挤到周某身后并将价值3022元的“苹果”6s plus盗走。得手后,张某步行至中心广场无人处将手机关机后装入自己的单肩挎包。

当日下午6时20分,张某再次来到该公交车站,发现候车的索某某左肩所背的红色单肩挎包拉链未拉上。张某遂趁索某某准备乘车时挤到其身后,伸手从其挎包内盗走索某某价值1566元“华为”P9手机。然而张某在连续偷盗2部手机后却并未收手。

10分钟后,张某第三次返回车站,又将准备乘车的代某某价值918元的OPPO手机盗走。代某某发现手机被盗随即转身寻找,发现张某形迹可疑并看见自己的手机装在张某的单肩包内,便叫来亲戚郭某一起将张某控制并索回手机。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5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寄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藐视法律,胡作非为。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遭到抢劫后,要克服畏惧、恐慌情绪,冷静分析所处的环境,无法与作案人抗衡时,把握时机向有人、有灯光的地方奔跑或大声呼救。在处于劣势的情况下,要首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之后及时报警。通讯员谭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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