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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2万余元逾期不还 男子被判缓刑,罚款2万元

华商报 2018-01-25 02:05 大字

勉县男子谭某申办了一张银行的信用卡,持卡期间,谭某透支近2万元后未按期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遂被起诉至法院,最终谭某因不按期还款,犯下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5月7日,被告人谭某向中国农业银行勉县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信用卡发放后谭某用该信用卡多次消费、取现。

2015年12月进入还款期后,由于做生意亏损,谭某未按时还款,为躲避债务,谭某将申办信用卡时留的联系电话注销且未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中国农业银行。截至2016年4月30日,谭某的信用卡累计欠款20250.74元(其中本金18714.87元、利息1219.5元、滞纳金311.37元、手续费5元)。中国农业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及勉县支行工作人员分别于2016年3月7日、3月8日、3月25日拨打谭某手机催款、于同年4月5日、4月8到谭某户籍所在地上门催款均未果。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2月22日,谭某分5次将全部透支款息向中国农业银行偿还。

此外,被告人谭某在得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网上追逃后,于2017年3月4日主动向勉县公安局电话投案,并如实告知所在地址。

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后采用逃匿、改变联系电话的方法逃避银行催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透支金额达18714.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谭某向银行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法官寄语:诚信乃立身之本,常言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而透支信心卡不按时还款将逾越法律红线。通讯员 庄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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