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能否以违约行为要求赔偿?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原告以合同有效、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要求赔偿违约造成损失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未作反对表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4月1日,被告夏某与有色金属公司签订《资质挂靠协议》,授权夏某管理有色金属公司略阳中坝子钛磁铁矿项目部。2015年4月10日,有色金属公司给予李某授权书,授权李某管理有色金属公司略阳中坝子钛磁铁矿项目部,2015年4月26日,李某以负责人的身份与有色金属公司签订了《资质挂靠补充协议》。2015年1月8日,李某受有色金属公司的委托,与华神公司签订《华神公司中坝子钛磁铁矿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2014年5月8日,夏某与原告徐某签订合同,2015年5月25日,华神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2015年5月28日,华神公司与有色金属公司达成《清算工作框架协议》,双方对清算工作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鉴定,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赔偿损失1091247.8元变更为823729.8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有色金属公司分别与夏某、李某签订《资质挂靠协议》,且约定夏某、李某借用有色金属公司的资质对外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这就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有色金属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开采资质借用给夏某、李某是违法行为。夏某、李某同样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们个人没有资质,挂靠在有资质的有色金属公司名下后,夏某代表有色金属公司略阳华神矿业中坝子项目部与徐某签订钛磁铁矿采掘承包合同。徐某与夏某所签订钛磁铁矿采掘承包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同样是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也不存在善意的情形。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徐某以合同有效、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要求赔偿违约造成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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