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办理首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西部法制报 2020-07-16 00:57 大字

本报讯(杨青记者张大鹏)近日,汉中市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略阳县检察院、略阳县渔政站等部门联合举行了天然鱼类资源损害赔偿增殖放流仪式。正在服刑的邓某委托家人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在黑河和平村段水域投放3万尾鱼苗,为其非法毒鱼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修复责任。这是汉中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诉前磋商案件,也是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新探索。

2018年1月,邓某、杜某在略阳县黑河投放农药非法毒鱼,造成略阳县观音寺镇、黑河镇境内12种鱼类和水生物死亡,沿河居民饮水受到影响。2018年9月,经略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邓某、杜某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邓某、杜某应对破坏黑河流域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汉中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汉中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向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按照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履行赔偿权利人相关职责,对渔业资源损失依法主张赔偿权利。检察建议发出后,汉中市检察院积极督促市农业农村局履行法定职责,协助该局取得侵权人邓某、杜某赔偿委托等事项,并分别与邓某、杜某家属进行协商,就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由邓某家属购买鱼苗投放入黑河内。

汉中市检察院通过办理该案,探索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解决生态资源修复的新途径,既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又提升了办案质效,确保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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