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汉中日报 2019-01-28 09:28 大字

略检民公[2019]6107270000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略阳县汉缘米线店”经营者梁春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联系单位: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916-4832359

特此公告。2019年1月26日

新闻推荐

汉中市环保局积极参加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示范活动

阳光讯(记者任军文/图)1月16日,由国务院扶贫办,陕西省、汉中市两级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领导小组主办的2019年全国文化...

略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略阳县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