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留坝县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法官判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其单位员工为由,拒绝工伤赔付。
2014年8月,何某经人介绍来到某建设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承建的宝汉高速工地打工。2016年10月,何某在配合铲车拉扯电缆作业过程中,由于铲车用力过猛,电缆线瞬间被拉直将何某打倒,致其受伤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先后花医疗费十万余元。何某病情稳定后,找到五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按照工伤标准对其损失进行赔付,公司以何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该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何某经工伤认定程序后将五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留坝县法院承办法官积极与五公司联系,并向其告知何某伤情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应按照工伤标准向何某赔付相关损失及费用。但五公司仍坚持认为何某与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通过审理,判决认定何某伤情系工伤,五公司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向何某支付相应损失及费用。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将受到同等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何某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郭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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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留坝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