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该为未接触交通事故买单?
近日,佛坪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人小刘(化名)起诉某保险公司和车辆车主,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某保险公司认可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事实,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显示投保车辆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仅证明了发生事故的事实,小刘和事故车辆未接触,没有划分事故责任,不愿意承担事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在事故车辆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生小刘在放学回家过程中,骑自行车由南向北在一处拐弯处下坡路上行使,在避让同向行使的前方车辆时摔倒进路边水沟,受伤并自行车受损,后小刘住院治疗2天出院。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刘受伤是否与事故有关,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无责任划分的道路事故证明中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车辆并未与小刘直接接触,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证明中也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但通过小刘住院病历、病情证明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中关于事故发生时的文字描述,可以看出小刘骑自行车在下坡过程中,前方车辆突然停车,车辆右侧所余道路狭窄,小刘避让不及摔入路边水沟内造成受伤及自行车受损的事实,两者虽未直接接触,但小刘受伤及自行车受损的后果与车辆驾驶人未尽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事故车辆应对事故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某保险公司应该为该起事故车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买单”。
法官说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双方虽未直接接触,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证明也未划分事故双方的责任,但因事故车辆与小刘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范围限额内承担事故车辆的赔偿责任。(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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