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借款未还,母亲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30日,陈某某以建房为由向某金融机构贷款7万元,约定借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并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王某某自愿为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某金融机构按约定向陈某某发放贷款后,陈某某清息至2016年3月。合同期满,某金融机构无法联系到陈某某,于2019年向借款人陈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及担保人王某某送达了贷款催收通知书。2020年3月,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书写了一份还款计划,内容为:我儿子陈某某在某金融机构贷款7万元,作为共同还款人,计划在2020年分三次结清本息。张某某在还款计划上捺印并加盖私章。某金融机构向佛坪县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共同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某金融机构认为还款计划是按张某某的意思书写,张某某已盖章、捺印,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某某辩解,她不识字,对还款计划内容不知情,盖章捺印本意是督促陈某某按期还款,而非愿意共同还款。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金融机构虽然向张某某送达过催收贷款通知书,张某某亦在还款计划中盖章、捺印,但张某某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也未承诺共同偿还借款,无法认定张某某有债务加入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张某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某某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某金融机构应举证证明张某某有债务加入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还款计划中“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表述看,张某某显然不是依据借款合同将自己列为共同还款人,也无法认定某金融机构与张某某达成债务加入的合意。庭审中,张某某反驳自己不识字,不知还款计划内容,某金融机构未进行回应。张某某已是73岁高龄的老人,且无收入来源,其本人承诺债务加入与常理不符。某金融机构应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并非前述还款计划的经办人,也未申请其他在场证人到庭作证,仅仅依据张某某的盖章、捺印行为便主张张某某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金融机构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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