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检察院审理一起“补植复绿”案 犯罪嫌疑人承诺重植毁掉的林木,检察官决定不起诉

汉中日报 2018-10-11 10:0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刘娟)“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5条第2款,涉嫌滥伐林木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并与林业部门签订了《生态修复承诺书》,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不予起诉。”近日,佛坪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告。

2016年11月,孔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留山内砍伐树木200株共12.679立方米。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孔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如果只是一诉了之,被破坏的生态依旧难以恢复,遂决定依法启动“补植复绿”机制。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详细核实了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并依法告知了孔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其辩解。当检察官问及是否愿意“补植复绿”时,孔某某连声表示:“我上学少文化低,以为自己的山林砍了没啥,犯了法都不知道,我非常愿意在我砍树的地方重新栽种树木,保证修复好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承办检察官随即与当地林业部门联系,要求林业部门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生态修复承诺书》。鉴于犯罪嫌疑人孔某某悔过态度良好,同时愿意采取弥补措施,还作出补种完成时间、成活率等复绿承诺。据此,检察官决定对其不起诉。

今年3月,佛坪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公安局、林业局制定出台了《“补植复绿”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案件,鼓励涉案当事人就地修复或自愿缴纳修复金雇请修复,当无法就地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时,责令其到林业部门指定区域补种法定数量的树木,对于诉前修复生态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是该县出台《办法》后实施的第一起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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