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汉中日报 2022-04-01 06:54 大字

致刘喜先生:

贵方与我公司于2018年6月9日就我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城固县西环三路乐城公园·风情商业街三层,商铺编号3-D面积共计929.37平方米的商业场地签订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对房屋状况、租期、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贵方自支付第一年租金之后便再未按约支付租金,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我公司被迫诉至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法院作出(2021)陕072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我双方处于意思自治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贵方支付截至起诉时欠付的租金共计256506元,但经我司多次催要,贵方拒不履行判决及合同确定的付款义务业已构成严重根本违约。

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五百六十五、五百六十三、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及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约定,现正式通知贵方:

1.在贵方收到本通知(包括电子送达及书面送达等贵方可以知悉的一切方式)之日,我司即与贵方解除《租赁合同》。

2.贵方尚欠我司自2019年6月15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租金以及贵方在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等相关费用应及时予以结清,并在双方结算时向委托人出示相关缴费凭证。

4.考虑到贵方房屋实际租赁情况,我司给予贵方腾房宽限期15日。贵方在腾房宽限期内使用房屋的费用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在腾房期内自行腾出贵方的所有财物并自行拆除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等,将房屋恢复至不影响我方继续出租的原状。若贵方超过腾房宽限期仍未腾房的,亦或未按我方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视为放弃并认可我方享有贵方遗留在本租赁场地内的装修装饰、设施设备及其他财物的所有权与一切权利,我方将作为废弃物处理且无需赔偿贵方,届时一切后果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都一并由贵方承担。

汉中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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