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不冤! 汉中一车主没开车也涉危险驾驶罪

西部法制报 2020-08-25 08:03 大字

景万里周于媛本报记者张大鹏

明知同伴大量饮酒仍默许、放任其驾驶自己的车辆,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人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汉中这起凌晨发生的醉驾案能给你明确的答案。

7月14日晚,何某某(男,19岁,车主)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载张某某(男,20岁)等人从城固县到汉台区万邦时代广场某酒吧玩耍,其间两人大量饮酒。15日3时许,何某某明知张某某大量饮酒,仍然默许、放任张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返回城固。后张某某驾车行驶至汉台区天汉大道中段国贸十字时,追尾碰撞前方正在路口等待红灯的出租车,致两人受伤和两车受损,张某某被事故处理民警当场查获。经汉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9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调查,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依法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明知张某某饮酒,仍然默许、放任张某某驾车上路行驶,张某某和何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5条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何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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