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发微信惹官司

西部法制报 2020-06-02 00:45 大字

高丁已王双张大鹏

近日,汉中市城固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

汉中市城固县甲购物广场经营者王某将该购物广场声明注销后,由杜某登记注册了城固乙购物广场。因乙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及经营范围与王某经营的甲购物广场一致,汉中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崔某认为乙购物广场系甲购物广场的延续。

因原甲购物广场欠汉中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崔某的货款,三方要求杜某经营的乙购物广场承担付款义务,杜某拒绝后,三方将各自的送货车停在乙购物广场入口处,并在门口拉着“欠债还钱,还供应商血汗钱”的横幅,随后又将堵门及拉横幅的照片及小视频发布在各自的朋友圈,影响了乙购物广场的正常经营。杜某以三方上述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城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三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与原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以追讨欠款为由采取堵门、拉横幅并拍照发朋友圈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侵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合法权益。因三被告庭审前已经删除了在朋友圈发布的相关内容,故一审判决由三被告汉中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崔某以书面形式向城固乙购物广场道歉。

说法

微信并非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及朋友圈中发表言论、信息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理性文明、加强网络自律,避免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论贬损他人,就会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甚至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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