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致伤 赔偿责任谁承担?

西部法制报 2020-05-07 00:31 大字

张明李怡

现实中,存在着帮助别人办事的情况,但是,有时候帮助别人是好心,却导致自己受到损害。那么,这个赔偿责任需要谁承担呢?

■案情

2018年2月15日,秦某得知姐姐、姐夫在家安装空调,遂热心上门帮忙。在安装空调主机时,秦某不慎从高处摔下,被医院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肺部感染及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重伤使秦某瘫痪在床,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秦某受伤后,姐姐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置之不理,也不愿协商解决。无奈之下,秦某将姐姐起诉至法院。

■审理

汉中市城固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秦某的姐姐赔偿秦某各类损失共计81.1412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几十万的赔偿数额使原本也不富裕的姐姐一家焦头烂额,无力给付。于是,秦某的妻子多次上门找姐姐一家协商,均被拒之门外。

■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秦某申请法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考虑到该案如果采取强制执行,必然让秦某与姐姐两家的亲情渐行渐远,且秦某病重在床,仅靠妻子一人难以维持生计,为此,承办法官一方面前往秦某居住的村镇与村镇干部沟通协商,为秦某争取民政救助,以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找到被执行人秦某的姐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告知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法官多方努力下,镇上将秦某定为低保户,每月为其一家发放低保金;秦某的姐姐也主动来到法院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与弟弟协商,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并愿意承担弟弟秦某后续的护理义务。

最终,秦某的赔偿款得到了落实。近日,城固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来到申请执行人秦某家里,当法官将执行案件款交到秦某的妻子李某手中时,李某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后姐弟二人握手言和。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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