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有瑕疵,可以拒付物业费吗?

汉中日报 2020-03-19 10:16 大字

近日,城固县法院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在原告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通过电话催缴、上门张贴催费单据、委托律师发函等多种手段向被告姚某某催收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物业服务费3700.93元,被告均以原告公司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等存在问题,拒绝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被告姚某某诉至城固县法院。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况,且被告本人现居住在外地,为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感染风险,同时要尽快满足双方诉求,案件承办人李善庆法官经认真梳理案情后,遂决定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矛盾焦点出发,从情理法等角度入手,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利害关系,及时转达双方调解意见、调解数额及金额支付时间等,逐渐消除双方的对立和不解情绪。经反复沟通后,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姚某某主动支付了原告公司物业服务费。3月9日上午,原告物业公司来到法庭,递交撤诉申请。

法官提醒: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过要求限期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并提议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拒付物业服务等费用对抗物业服务瑕疵的行为既无合法依据,也非明智之举。

(李善庆 王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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