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购机器毁坏财物触刑律
本报讯(通讯员 卢芳)被告人黄某某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其未按时支付分期购车款及月供被锁,黄某某就毁坏了挖掘机。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经城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某被以故意毁坏财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挖掘机,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黄某某未付清购车款之前该挖掘机所有权归公司所有。3个月后,黄某某未按时支付分期购车款及月供,该挖掘机被公司远程控制停机锁定,在黄某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公司解除锁定予以开机,后黄某某再次断供,挖掘机再次被锁定,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黄某某一气之下驾驶他人挖掘机将自己购买的挖掘机毁坏,经鉴定挖掘机损失价格近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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