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换车顶包 自食其果
伪造的交通事故现场。
肇事车(上)和顶包车(下)。
本报讯(郭庭玮刘顺成记者张大鹏)司机顶包的事件时有发生,但肇事车顶包的事却少有听闻。近日,汉中市城固县一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却换车顶包,这是城固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遇到的首个肇事车顶包案例。
7月9日,闫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送货,途中行至城固县西环三路,在由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骑电动车的高中女学生周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闫某打电话通知了周某母亲,并将周某送往医院治疗。
民警接警后勘查现场发现:事发现场一辆牌号为陕FM××92号轻型厢式货车斜停在西环三路非机动车道上,旁边一辆电动车头朝东尾朝西停厢式货车旁边,现场也只有货车驾驶员一人。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驾驶员闫某对事故现场的描述和现场接触点不符,在电动车和厢式货车上也找不到相符合的碰撞点。办案民警随即将两车暂扣,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询问学生周某得知:事发时闫某驾驶一辆类似面包车的车,在由西环三路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她骑的电动车左侧车把发生剐擦,自己和电动车摔倒。周某母亲作证,在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对现场车辆进行了拍照,肇事车车号为陕F5R××6。随后,民警询问闫某,闫某支支吾吾不肯交代,办案民警一一陈述现场勘查疑点,闫某不能自圆其说。后来,在事实证据面前,闫某交代了事实真相。原来,事故发生后,闫某和周某母亲将伤者送往医院检查,医生检查诊断周某为左侧锁骨骨折。闫某见周某伤势严重,想到陕F5R××6号轻型厢式货车只有交强险,怕保险不够赔付,就偷梁换柱用自己的另一辆厢式货车陕FM××92号车来顶替,随后,闫某拨打“110”报警。
经现场勘查、调查,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闫某破坏现场、伪造证据,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并在认定书中注明闫某的调包行为。日前,周某康复出院,闫某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对闫某换车顶包的行为给出了拒绝赔付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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