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21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西安晚报 2019-06-15 04: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胡毅通讯员于黎阳丁柯涵)汉中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昨日上午在城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宋某、黄某等21人分别被判刑,其中被告人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9人分别被判处18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7年1月,宋某为揽取建设领域工程,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伙同黄某成立汉中市顺晟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逐步纠集有犯罪前科的廉某、向勇某及社会闲散人员李志某、冯治某等人加入公司。后该团伙又以其成员名义注册了汉中坤兑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和汉中乾景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从事强揽建设领域工程等业务。

2017年1月以来,宋某、黄某以顺晟公司、乾景公司和坤兑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李志某、向勇某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宋某、黄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李志某、向勇某、姚忠某、纪永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强揽城固县八栋楼工程、强迫他人租赁达成交易、滋扰八栋楼棚改拆迁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通过借支生活费、发放过节福利费、组织聚餐、聘请律师等方式笼络人心,对违反组织纪律者执行“家法”,从而实现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

为维护组织利益,以宋某、黄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个人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城固县造成严重影响。此外,黄某、邹某、姚爱某等人还分别实施了诈骗、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宋某、黄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要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宋某、黄某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李志某、向勇某、姚忠某等人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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