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醉驾致自己重伤并获两月拘役

阳光报 2019-02-20 01:00 大字

2018年3月26日20时许,家住董家营镇的张某(男,54岁)在工地干完活,驾驶自己的无牌黑色两轮踏板摩托车返回家中,行至三合镇政府附近,因口渴一时未找到水,便想起自己摩托车工具箱里的药酒,便拿出喝了几口解渴。

21时许,当张某驾驶踏板车沿董小路行至董家营镇金星村路口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逆行车道与刘某(男,68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迎面相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昏迷不醒,被过往群众报至城固县公安局,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同及时赶到的医护人员救治双方当事人、勘查现场、固定证据。在对张某现场询问时,发现其意识不清,一言不发且有酒味散发,便对其抽血进行鉴定。后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医院诊断张某为重型开放性颅内损伤、双侧额叶脑挫伤等多处损伤,病情危重,刘某伤势较轻。

经调查: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无牌)、第九条(无证)、第三十五条(逆向行驶)、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经济损失赔偿8000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刘某对其予以谅解。张某自己经过长达半年的治疗,伤情有所减轻,但还需后期长时间恢复。

张某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被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积极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判处。故而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2月14日待张某病情减轻后羁押在城固县看守所。记者 李希 通讯员 郭庭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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