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首例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的假药类公益诉讼案宣判

陕西日报 2018-12-17 08: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吕贵民)12月11日,记者从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获悉:12月6日,由城固县检察院公诉的许某兰、邹某军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城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在汉中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公诉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这是全省假药类公益诉讼中首例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为全省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依据。

2018年6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许某兰、邹某军销售假药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委托西安市药检所对涉及的部分药品进行了成分鉴定,随后向城固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针对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问题,公益诉讼人和城固县法院法官多次进行讨论,寻找相关法律和判例。

11月13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假药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涉案药品是否明确为假药、是否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当庭认罪,对销售假药、触犯法律的行为深表悔意,愿意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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