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伪造有价证券挪用资金 公司老总在逃14年

华商报 2018-10-25 01:20 大字

华商报讯(实习记者 于震 记者 宁军 摄影 张杰)2003年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某用假身份证在逃十余年,直到2017年才被抓获。昨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挪用资金案。

西安市检察院指控,今年50岁的朱某系原西安某投资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原陕西某汽车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10月,朱某以某投资咨询公司名义与长安县某国债服务部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投资咨询公司管理经营长安某国债部内设的专门从事证券远程交易、不具备发行和兑付国债业务资格的某国债部一分部,承包期内一切业务管理及法律责任均由该投资咨询公司承担。朱某使用伪造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高息为诱饵,利用国债部一分部的名义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595.35万元,所募集的资金全部被朱某提走使用。

2001年4月,朱某以某度公司名义与某信用社签订《业务站代办协议》,约定由信用社委托某度公司代理开办该信用社一个代办站吸引存款。代办站成立后,朱某指使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已执行完毕)等人以使用白纸打印存款凭证套取已盖章的空白银行存单、吸收客户存款不入账等方式多次套取资金,所套取的资金被朱某、刘某挪走使用。自2002年6月至2002年10月,朱某、刘某共计套取该信用社代办站1032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朱某伪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其公司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朱某并不认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提出异议。公诉人问其有没有对外发行过凭证式国债时,朱某称“事后知道有”。根据起诉书指控,朱某2003年被批准逮捕,2017年被抓获,在逃十余年,朱某称自己用网购的假一代身份证,在城固县一家砖厂打工,后来又找人办了假二代证,去了深圳。

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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