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公开通报上半年10大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汉中日报 2018-10-15 09:26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侯亮)今年以来,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紧紧围绕食品药品两大专项整治,强化与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紧扣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集中时间、人力、资源,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大排查、大整治、大稽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力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截至6月底,全市共查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659件,案件总数较去年同期增长20%。办理市级标准食品药品大要案件114件(含移送公安机关涉刑案件21件),同比增长54%。按照中、省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8年第一期全市十大(10起17件)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公开通报如下:

一、汉台区七里味之缘串串香店、城固县鱼味王鲜鱼坊、城固县李记砂锅串串、洋县好食寨火锅店重复利用回收火锅底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汉中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相继查处了汉台区七里味之缘串串香店、城固县鱼味王鲜鱼坊、城固县李记砂锅串串、洋县好食寨火锅店使用回收火锅底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4家火锅店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移送相关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目前,城固县人民法院已对城固县鱼味王鲜鱼坊、城固县李记砂锅串串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其他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二、汉台区程龙烟酒经营部、镇巴县祥英名酒商行涉嫌经营假冒白酒案

汉中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汉台区天台路程龙烟酒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西凤、水井坊、洋河系列高档白酒涉嫌假冒,涉案货值金额17万余元;汉中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联合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巴县祥英名酒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经营的五粮液、剑南春、贵州茅台、国窖1573系列高档白酒30余件涉嫌假冒,涉案货值金额21万余元。上述两户经营企业销售假冒高档白酒的行为,涉嫌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完成汉台区程龙烟酒经营部经营假冒白酒案件的侦办,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镇巴县祥英名酒商行经营假冒白酒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三、城固县乐邦祥瑞食品经营部以夸大宣传非法促销形式销售食品案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固县乐邦祥瑞食品经营部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以集会的形式组织70余位老年人观看胶原蛋白固态饮料视频广告,夸大宣传声称所经营的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多次以集会形式,通过虚假、夸大宣传,诱导老年人购买胶原蛋白固态饮料等食品,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其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没款3.4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黄江军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汉山街道办事处西大街检查时发现,黄江军(身份证号:4203211981****3812)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现场销售药品“益康胶囊”22盒、“气血双补丸”26盒,其驾驶的牌号为陕AR0J30面包车内放有大量药品,涉案货值金额2.26万元。黄江军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并处罚款4.9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汉中市翎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分公司经营未经注册医疗器械案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汉中市翎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康信心脑预适应训练仪”宣称具有“有效的避免发生脑梗死,心脏猝死等心脑血管疾病的意外发生”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定义,应按医疗器械管理,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经协查确认,该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该公司共购进30台,销售11台,消费者退货3台,召回7台,涉案货值金额8.34万元。该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康信心脑预适应训练仪”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780元,并处罚款20.8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涉案医疗器械向生产厂家所在地深圳市食药监部门进行协查通报处理。

六、宁强县华祥批发部、宁强县羌城李氏水产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肉类案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肉类食品专项检查中,依法查处了宁强县华祥批发部、宁强县羌城李氏水产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肉案。经查,宁强县华祥批发部、宁强县羌城李氏水产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肉类涉案货值金额分别为5.12万元、6.76万元,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汉中金月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郑区迪士尼双语科技幼儿园、南郑区五里浸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汉中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汉中金月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郑区迪士尼双语科技幼儿园、南郑区五里浸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汉中金月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产妇加工“月子餐”。同时,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操作间储物柜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御春农野生葛根粉1袋和无标签标识的摆盘果酱1袋7瓶;南郑区迪士尼双语科技幼儿园存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食品加工间无明显分区、地沟间隙过大、无“防鼠”设施等问题;南郑区红庙镇的五里浸生态养殖合作社存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立食品加工操作间、库房、凉菜间、餐厅等场所,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经进一步查证,上述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汉中金月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没收违法所得3547.90元、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南郑区迪士尼双语科技幼儿园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南郑区五里浸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汉台区老君镇五福调味品店经营篡改生产日期食品案

汉中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根据案件线索,对涉嫌经营篡改生产日期食品的汉台区老君镇五福调味品店经营场所突击检查时发现打码机2个、专用快干油墨3瓶、打码字符模板1张。该店负责人确认,上述工具用来篡改超市退回临近保质期食品生产日期使用。经查,当事人经营篡改生产日期食品共计8个品种235袋(瓶),涉案货值金额983.2元,违法所得208元。汉台区老君镇五福调味品店经营篡改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工具、违法所得208元,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城固县佳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案

城固县佳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虎一洗黑洗染香波”等批次染发剂,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产品批件已过期,且无信息。该公司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佳丽商贸有限公司没收尚未销售的染发剂,并处罚没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向涉案化妆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出不合格化妆品协查通报。

十、勉县周家山镇春光村卫生室(谢有安)涉嫌销售假药案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勉县周家山镇春光村卫生室(谢有安)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销售的特效筋骨康、京都念慈艹奄蜜炼川贝枇杷膏两种产品,标示有药品成份、疾病治疗功效、用法用量等信息,符合药品定义。上述产品标示的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库中无法查询。经执法人员向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协查和调查确认,依法认定上述两种产品应以假药论。勉县周家山镇春光村卫生室(谢有安)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目前,勉县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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