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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生前欠姐姐7万元 女子被诉 替前夫还债

华商报 2018-01-25 02:05 大字

城固县男子王某开超市欠下姐姐王某枫7万元债务,后来王某因病去世,留下不到4岁的儿子王某甲,而王某生前已于2014年与妻子张某离婚,后来,其姐姐王某枫便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侄子王某甲和张某偿还弟弟欠下的7万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被告张某与王某于2012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3日婚生一子王某甲。2014年9月22日被告张某与王某协议登记离婚。

原告王某枫与王某系姐弟关系,原告王某枫当庭自述:“王某因开超市缺资金曾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3年的利息18000元,2015年12月5日,王某再次向原告借款1200元”。2015年12月5日,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枫现金7万元整,利息1分,借期1年,注:(本金5万+3年利息18000元+借1200元),借款人王某,2015年12月5日。”2017年2月4日,王某因病去世。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王某生前出具借条借原告王某枫7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王某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被告王某甲系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被告张某在王某2015年12月5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时,已与王某离婚,且不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故其无承担偿还王某债务的义务。被告王某甲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王某的债务70000元;若被告王亿洲放弃继承王某遗产,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2017年8月30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王某甲在继承王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原告王某枫借款70000元;驳回原告王某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遇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时,债权人应冷静对待,尽量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合法债权。通讯员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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