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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他人”房产作抵押 债主行使抵押权反成被告

华商报 2018-01-04 03:09 大字

汉中男子梁会某向宋某借钱120万用于经营活动,约定借期6个月,因梁会某未能如期还款,宋某便将梁会某借款担保书上作为担保的房产抵押掉,而两处抵押的房产登记人分别为张某和梁某,后来梁某回家打不开门,遂将宋某起诉至法院。

男子借钱

以“他人”房产作抵押

2009年7月30日,梁某购买了位于汉台区南一环路某某庭小区174㎡经济适用房一套,2011年3月入住。同年5月3日,梁会某因经营活动向宋某借款三笔及利息未予还清,梁会某与宋某核算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宋某借给梁会某人民币12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活动,借期6个月,同日,梁会某、梁某、亢某向宋某出具担保书一份,其内容为:“本人自愿对梁会某于2011年5月3日借宋某之借款,用自有房屋汉台区某某庭小区住宅房一套(产权登记人梁某,此住房实为梁会某购买所有)、城固县西一环路住宅房一套(产权登记人张某,此住房实为梁会某购买所有),以上两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到期如不能归还宋某的借款,宋某有权处理以上抵押物,到期如数归还借款,抵押权消灭……”

借款逾期后,梁会某未向宋某偿还借款本息,宋某自行按照担保书中约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抵押。2011年12月15日,梁某、亢某回到某某庭小区,用钥匙打不开其家门,与宋某及该房屋使用人段某发生纠纷,遂报警,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查看宋某出示的相关资料和手续,调解后,双方均同意经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后来,梁某、亢某将宋某起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

借款人非房屋所有者抵押无效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对其所有的不动产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梁会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无权作为抵押人将该房屋抵押给被告,且被告与梁会某、梁某、亢某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属无效合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返还房屋,承担占有、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及物业等相关费用及腾退房屋之日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等相关费用。

最后,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宋某将位于汉台区南一环路某某庭小区经济适用房一套恢复原状后腾交原告梁某、亢某;由被告宋某承担占有、使用期间的相关费用12131.8元及至腾交房屋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官寄语:

借贷是民间常有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借贷中,抵押物品或不动产时需要慎之又慎。抵押登记是不需要经过公证的,有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才是关键,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有效。

通讯员 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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