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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收货人要备案

搜狐 2012-02-27 15:36 大字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并引入了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诚信制度、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监控(监测)制度、指定的场所存放等规定。汕头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要确保产品符合新规要求。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的,相关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新办法强调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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