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联合各地消协发布加强化妆品消费安全有关建议
[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中消协和各地消协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标准,加强立法保护 1、梳理现行化妆品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化妆品安全法》。建立和完善化妆品安全政府负总
针对存在的问题,中消协和各地消协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标准,加强立法保护
1、梳理现行化妆品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化妆品安全法》。建立和完善化妆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产品安全跟踪与追溯制度、化妆品标准制度、缺陷化妆品召回制度、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针对化妆品消费领域新情况设置专门条款,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2、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控制,明确规定禁用物质的检出限量。《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对化妆品中限用物质、禁用成分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建议对禁用物质的检出限量做出明确规定。
3、加强产品标识管理,使其在有效期内始终可查。特别是生产日期、限用日期等重要信息应在消费者使用的最终容器上作耐久性标注,以便在有效期内均可查询。
4、加强对机场、边境口岸免税店的化妆品标识管理,建议要求免税店销售的产品上加贴中文标识,统一标注生产日期、限用日期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是明确举证责任,降低维权成本
1、建立有利于消费维权的举证分配制度。首先,从立法精神看,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需要消费者对于产品存在缺陷进行举证,应仅限于客观结果的证明,也就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无需出据专业报告证明产品是否有有害成分。其次,从举证能力角度考虑,现代工业产品的科技含量高,其制造工艺十分复杂和精细,生产者比消费者更清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更容易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再次,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产品生产者作为生产企业,在人力财力等方面比消费者更有优势,由生产者承担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更为公平。因此,在举证责任方面,建议出台统一的规定,公平合理地予以分配,减轻消费者的维权负担,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2、提高消费者取证的便捷度,努力降低其维权成本。目前,全国经认定的不良反应鉴定机构较少,建议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皮肤病监测网络机构建设,逐步增加诊断、鉴定机构的数量,加紧健全和研制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体系,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是相互协作,加强监管
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违法添加禁限用物质的行为。保持高压查处态势,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点监督美容院、城乡结合部市场、店铺以及网络销售化妆品等情况,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抽测,严格从业人员资质认可,加大监管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2、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规范管理。加大对报纸、电视等广告传播媒介的监控力度,广泛开展广告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和动员社会力量举报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最新创造、XX,XX、无副作用等XX化语言、宣传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3、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一是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大力推进不良反应监测平台建设,采取措施,广泛收集来自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生产和销售企业等方面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为风险评估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对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的风险评估,对上市特殊用途化妆品安全进行再评价,确保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4、建立化妆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将化妆品监管信息、重大案件查处信息、热点问题专家解读等内容及时向有关单位和社会通报,引导各界形成共识,同时鼓励和动员群众举报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是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
1、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守法意识和消费维权观念。针对一些领域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情况,重点加强知识普及,减少人为操作、处置不当伤害消费者事件的发生。
2、完善行业规范和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指导,增强企业竞争力,督促企业改进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妥善处理有关消费纠纷,推动企业尽快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缺陷化妆品召回制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是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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