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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假冒“姬婷”化妆品研发人骗货款次充好供货

兰州晨报 2015-03-13 21:51 大字

[摘要]据兰州晨报化妆品新闻报道:女子张立娟自称是姬婷化妆品的产品研发人,骗取他人货款后却以次充好供货或拒不供货。3月12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日前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立娟有期

据兰州晨报化妆品新闻报道:女子张立娟自称是“姬婷"化妆品的产品研发人,骗取他人货款后却以次充好供货或拒不供货。3月12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日前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立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4日,张立娟的前夫张某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2009年6月11日,该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姬婷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下称姬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2012年4月1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立娟。2008年起,张立娟在美容杂志上刊登广告,称其是 “姬婷"产品研发人,韩国“姬婷"株式会社中国理事长,获得上海中医学院硕士学位、清华大学(MBA)管理学硕士学位,现任姬婷公司总经理,兰州、东北、 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并以低价供货,公司承担员工(美容师)工资,铺面租金、顾客奖品、广告支持、店面装修等费用为承诺,于2008年2月至2012年7 月,先后与兰州市靳某某、刘某某等人分别签订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后,采取部分供货、以次充好供货或拒不供货的方式,骗取靳某某、刘某某等18名被害人钱款 1250316.6元。

法院认为,张立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刊登虚假广告,以优惠的加盟条件为诱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受害人部分或全部货款后,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供货期限内,采取部分供货、以次充好供货或拒不供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张立娟因其犯罪行为 给被害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至今未退赔,依法应予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董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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