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有风险 死亡赔偿金无法用来抵消债务

广元日报 2021-05-23 00:54 大字

□李琦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17日,记者从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的“李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四川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执行不能篇)。

案情欠款人意外死亡回顾死亡赔偿金能否用来抵消债务?李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蒋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2.8万元,定于2015年6月27日前付清;二、若蒋某某未按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则还应向李某某支付资金利息。因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于2017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旺苍县法院经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实地调查,查明蒋某某全家共6人,其中子女4人均未成年,全家居住的土木结构瓦房年久失修,已破烂不堪,夫妻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因蒋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案件于同年8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4月,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称被执行人蒋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旺苍法院经调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蒋某某因交通事故案件的死亡赔偿金3万元。该裁定送达后,蒋某某的亲属向旺苍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蒋某某的遗产,不能执行。旺苍法院经听证审查,认为异议人的异议成立,裁定支持其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不服提起复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后执行人员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蒋某某死亡后,确无遗产可供执行,经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并耐心释法明理,案件已终结执行。

典型交通事故赔偿金具抚慰性质意义不属遗产不能作为遗产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蒋某某生前缺乏偿债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蒋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产生死亡赔偿金,申请执行人以为其债权能获实现,但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关责任人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款项,具有明确的人身属性,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畴,不能作为遗产执行。

法官普法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洁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何区别?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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