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体店为幌子组织传销 广元旺苍5被告获刑

广元日报 2021-05-09 00:55 大字

本报讯(李琦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4月28日,记者从旺苍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就一起传销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宣判,涉案人等分获刑罚,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营。

2012年2月,国酷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成华区注册成立,随后集团成立网络线上平台,并以在全国范围内参股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开设“美酷家门店”,以实体营销店为幌子,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运行模式为在全国各地召集投资人共同出资建立分公司,开设美酷实体店,依托实体店宣传,引诱群众投资加入平台,缴纳700元或888元的门槛费,赠送化妆品一套。加入平台成为会员必须要有一名推荐人(上线),然后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每个下线会员分为左右两支层层挂靠,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缴纳7000元至35188元不等的“股权激励权益份额”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会员资格,并可以获得静态和动态收益。

2018年7月,何某经人介绍,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同年8月,何某在旺苍县东河镇租赁会议室和办公室作为旺苍美酷公司筹备处,与其余6名被告人及平台会员成为旺苍美酷公司的合伙人参与公司运营,以每份7000元价格认购股份,并依据股份数按季度进行分红。2018年11月28日,注册成立旺苍美酷公司。截止2019年3月,旺苍美酷公司包括何某等人在内共71名股东,认购股份103份,筹集资金721000元。

旺苍美酷公司成立后,在旺苍县城开设美酷家实体店,按照国酷集团模式从事经营活动。2019年6月21日,旺苍县公安局决定对旺苍美酷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6名被告人分别被传唤到案。2019年6月21日,旺苍县公安局冻结旺苍美酷公司农行账户现金196969.65元。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等6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旺苍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因其中一名被告人患病,法院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12月15日,裁定对患病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止审理,恢复对其余5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审理。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甲、王某、李某乙、陈某以旺苍美酷公司为幌子,以销售商品的方式,推荐他人加入平台,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其余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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