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狗屡次捕获野生羚羊 养狗人获刑 3年赔付 20万元
□李琦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绘图:宋兰英张懿玲
为保卫田地的作物,男子饲养猎狗驱逐野猪,不曾想猎狗却多次捕猎到野生羚羊。男子没有选择报案,反而将其带回家中食用。东窗事发,男子面临3年刑期的同时,还要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20万。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调查刑事案意外查获案外案
2019年9月5日,旺苍县森林公安局协助雅安市森林公安对一起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展开调查。当干警在刘某家中进行询问时,在窗台上竟意外发现了4件疑似斑羚头骨的摆件。面对公安干警的问讯,刘某当即坦白了犯罪事实。
猎犬捕到羚羊养狗人不作为
据悉,刘某是旺苍县米仓镇金竹村的村民,主要以种植田地为生。为保护田地里的粮食作物免受动物糟蹋,2010年9月至10月,刘某在村里一条小路的坎坡上放置了自制简易钢丝猎套,捕猎到1只斑羚,后来,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弯刀将斑羚的头(带角)砍下来带回家中。2016年9月,刘某饲养的猎狗猎捕到1只斑羚,之后,刘某联系同村村民将斑羚尸体抬回家中。2017年10月、2018年3月,刘某饲养的猎狗再次猎捕到2只斑羚。
2020年9月10日,刘某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旺苍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猎套、猎犬捕猎的方式,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4只,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某还需要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费20万元。
依法开庭审理男子获刑又赔钱
法官普法
追究刑事责任后为何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若是犯罪行为破坏了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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