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天释放次日又进看守所 累犯男子被从重处罚
绘图:张懿玲
□高敏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前一天刚刑满释放,第二天又被送进了看守所。公安机关发现一名坐牢期间的男子还涉嫌盗窃漏罪,于是在男子出狱的第二天又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
透锁入室盗窃,原来还是惯犯
2020年2月28日,旺苍县的彭某某流窜到利州区宝轮镇刘某的自建房,趁家中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卡片潜入刘某家中,从卧室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逃离现场后将赃款挥霍一空。被害人报案后,利州区警方立即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彭某某2015年11月5日因诈骗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0年3月3日,彭某某在旺苍县实施盗窃时被警方挡获,同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9月10日,彭某某刑满释放。
在彭某某服刑期间,利州警方通过摸排调查等刑侦手段,查实了彭某某在宝轮镇的犯罪事实。于是,彭某某刚被释放的第二天,也就是2020年9月11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再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开庭认罪,再次获刑半年
2020年12月30日,彭某某因盗窃罪在利州区人民法院被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坦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普法: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本案主审法官高敏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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