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广元日报 2020-08-03 00:37 大字

本报讯(莫莎)7月31日,旺苍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荣、杨勇等19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高荣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杨勇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何庭如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到4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2013年,被告人高荣、杨勇、许长松、昝学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单独或合股非法高利放贷。2014年初,4人商议决定建立公账,邀约被告人郭军、侯波等人专业收账,用按月向公账交的钱支付工资。后被告人李超、何庭如、谢兴旺等人先后加入公账,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高荣、杨勇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许长松、昝学文、郭军为重要成员,李超、谢兴旺、侯波、陈至力、杨伟、何珂、杨波为组织成员共12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被告人何庭如纠集被告人向友宝、董明佳、刘志财、刘金龙、侯小军等人一起成立公账,合伙非法高利放贷,形成以被告人何庭如为纠集者,被告人向友宝、董明佳、刘志财、刘金龙、侯小军为其他成员共6人的恶势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荣、杨勇、何庭如等19名被告人为获取高利放贷的非法利益,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在县城及周边区域共同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公诉机关、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据经庭审质证的合法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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