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资源,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制度。强化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经营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切实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区别性、服务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仅指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旺苍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设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经营的场所与其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中、小学校内及距学校出入口一定范围内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七)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九)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具体要求:
(一)东河镇、嘉川镇、白水镇、普济镇、三江镇、木门镇、五权镇、双汇镇、英萃镇、国华镇、高阳镇、龙凤镇、九龙镇、米仓山镇、大德镇、张华镇、黄洋镇、水磨镇辖区街道,按照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距离周边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半径间距50米的标准设置;
(二)燕子乡、檬子乡、大两镇、盐河镇、天星镇辖区街道,按照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距离周边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半径间距30米的标准设置;
(三)中、小学校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行政区划内的中、小学校校门50米半径内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中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中、小学校校门30米半径内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其他要求:
(一)东河镇商业北街步行街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设5个,不受间距限制;东河镇兴旺大道东路凯旋城步行街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设5个,不受间距限制;
(二)乡镇每一个行政自然村可设置2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地处国道、省道和县道经过的行政自然村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执行;
(三)公园、旅游景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
(四)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农贸产品综合市场,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上的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下的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不受间距限制;
(五)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城、超市、购物中心等场所,单层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单层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层可设置2个零售点,单层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层可设置3个零售点,但总数不得超过5个,不受间距限制;
(六)汽车客运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火车客运站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
(七)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间距限制;
(八)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200平方米(不包括办公及仓库面积)以上的超市,以满足特定消费者需求的酒店,不受间距限制,且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
(九)大专院校、部队营区、监狱、煤矿、在建工地、安置或新建小区内等较为封闭的场所,可设置2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同时不受场所外部毗邻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十)零售户非法经营假烟、走私烟两次以上或擅自停业满6个月的,新增零售点可不受该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申请新办零售点,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间距标准基础上减少10米的标准进行设置(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一)优抚对象、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复退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就业创业证》(登记类型为“单位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特殊群体,凭有效证明,可适当放宽间距,相关证明仅限本人使用;
(二)因市政建设需要、城市规划调整、房屋拆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经营地址的,可适当放宽间距,相关证明仅限本人使用。
综合性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农贸产品综合市场、大中型商城、超市、购物中心、安置或新建小区、行政自然村等限定户数上限的区域,不再放宽准入条件,不增加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测量标准:
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为两个店面中心点的距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旺苍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8月26日起施行,原旺苍县烟草专卖局2019年9月1日发布实施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旺烟专〔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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