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川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建设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旺苍川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委托成都正检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旺苍川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建设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建设异地搬迁技改项目
2.建设单位:旺苍川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建设性质:产能置换、易地搬迁
5.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102598.9万元
6.建设内容:本项目使用现有土地150余亩,新征土地80亩,采用Φ4.7×74m回转窑及二代智能化新型六级旋风预热分解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艺,购置生料粉磨机、Φ4.7×74m回转窑、水泥粉磨等主要设备210台套。建设生料系统、烧成系统、9MW余热发电系统、水泥制备系统及行政办公设施。采用模拟分析和BIM技术建设节能环保设施系统,建成一条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形成年产熟料150万吨,年产水泥200万吨的生产能力。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原料破碎产生的粉尘及水泥窑废气。
2.废水:主要是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3.噪声:工程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主要有破碎机、磨机、风机、空压机,以及余热发电系统的发电机、汽轮机、循环水泵、冷却塔及锅炉蒸汽放空口等,以及进出厂区的车辆产生的噪声。
4.固废:水泥生产的固废主要为除尘系统收集下来的除尘灰、燃煤炉渣、炉窑检修产生的废旧耐火砖等。
三、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处理措施:回转窑窑头、窑尾烟气以及其他有组织排放均采用袋收尘净化处理。本项目排放的NO2主要采用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及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联合使用后脱硝率80%,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2.水污染防治措施:采用脱磷脱氮一体化处理设备工艺处理,处理后的水排至中水处理系统,经中水系统处理后作冷却系统补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3.噪声治理措施:设备选用相对生产噪声较小的生产设备,同时采用减振、消声、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运行检修和进出场车辆管理,并在本项目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利用建(构)筑物与绿化林带阻隔声波向外辐射传播。
4.固废处理措施:水泥生产各环节中除尘器收下的粉尘,全部返回生产工艺,不外排;废弃的物资包装袋、金属废品等送废品公司回收;生活垃圾送垃圾场堆存统一处理。
四、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要点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广元市旺苍县白水镇卢家坝村规划,项目总图布置合理;项目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成熟可靠且技术经济可行,排放污染物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项目的实施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不会影响区域环境目标的实现;项目环境风险影响处于可接受水平,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只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则本项目在广元市旺苍县白水镇卢家坝村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
五、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旺苍川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魏先生
联系电话:15808398726
电子邮箱:771099638@qq.com六、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成都正检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6783240
电子邮箱:328986920@qq.com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总部经济城成宏路68号
七、征求意见稿和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征求意见稿的网络链接
(http://www.scgw.gov.cn/zwgk/Publi?cList.aspx?classId=20170821113629150)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scgw.gov.cn/zwgk/Publi?cList.aspx?classId=20170821113629150)
八、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网站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意见。
在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九、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征求公众意见表的范围主要为项目周围的群众或社会团体(包括:村委、企事业单位等)对建设项目环保方面的意见及要求
1.您对本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防治措施是否满意?
2.您认为在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中还有什么环境影响因素没有考虑周全?或哪些方面还需改进?
3.您对本项目在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排放做到达标排放是否满意?
十、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次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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