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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不当致人死亡积极赔偿获缓刑

绵阳晚报 2017-07-21 08:01 大字

本报讯(周兰兰唐溢特约记者黄志富)家住绵阳的旺苍县人张某某驾驶轿车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与路上的水泥墩、防护栏相撞,导致移动的水泥墩、防护栏造成一死一伤,事后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近日,涪城区法院一审

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6月23日下午2时许,29岁的张某某驾驶轿车,沿绵中路由绵阳市方向往中江县方向行驶,行至涪城区石塘镇某商贸城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所驾车辆碰撞路中水泥墩和隔离防护栏,致使水泥墩和隔离防护栏向相对方向车道快速滚移。滚移过程中的水泥墩、防护栏先后与相对方向曾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53岁的曾某某、26岁的搭乘人员何某受伤,路中警示标牌、金属隔离防护栏损坏和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6月27日,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的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3月1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涪城区法院受理并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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