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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鱼致全城停水 检方提起公益诉讼

四川法制报 2017-07-20 01:28 大字

庭审现场(图据网络)旺苍处置一起饮用水源污染恶性案件

张栋梁本报记者田志林

两男子为了吃到野生鱼,竟向饮用水源地投入4箱200瓶农药,造成1300余斤鱼类非正常死亡,导致县城全面停水,12万余居民陷入用水危机。7月11日上午,经旺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旺苍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饮用水源投放危险物质的恶性案件,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判处昝某、罗某有期徒刑5年、3年,并支付40000元生态修复费用等(本报7月12日曾作报道)。

记者了解到,该案件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当时公益诉讼制度正在试点,四川不属于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也遇到了诸如该由谁提起公益诉讼?如何认定毒鱼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如何认定等问题。

全城告急

200瓶农药流入东河

2016年12月30日,川北小城旺苍的居民们正在迎接新年的到来。然而,一个停水公告,让县城及周边12万余名居民顿时陷入用水危机,一时间,人心惶惶。“高阳镇东河水晶坝河段里有很多死鱼,疑似有人投毒。”当日14时15分,旺苍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立案侦查。“一大早就看见河面有很多漂浮的死鱼,我们想肯定是毒死的,也不敢捡回去吃。”家住高阳镇东河的张大爷说。“洗衣服时发现河里的水蛇都毒死了,小螃蟹在河滩吐泡泡。”在河边洗衣服的村民李某也说道。

2017年1月1日,旺苍县公安局先后将犯罪嫌疑人昝某、罗某抓获归案。据其供述,2016年12月29日中午,昝某指使罗某在一农药种子店内购买了不同品牌的甲氰菊酯(俗称“灭扫利”)4箱共200瓶,同时还购买了迷彩服和拦河网等作案工具。当天22时左右,两人开皮卡车来到高阳镇砂石厂附近,将农药倒入塑料箱中,并沿河倒入水中。不久,河里的各种鱼开始死亡。昝某撒网捕鱼后与罗某一道原路返回家中。

案发次日,高阳镇附近居民发现河面有大面积死鱼,并进行捕捞。当地居民和政府在得知有人毒鱼的情况后,立即报警并告知县水务局。因县自来水公司取水点位于毒鱼位置下游,担心县城生活用水被污染,便立即暂停抽水并全城停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河段多处提取的水样,均检测出含有农药甲氰菊酯。旺苍县委、县政府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出动车辆全城送水,直至12月31日18时许逐步恢复供水,由于发现及时,处置得当,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存在争议

谁来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3月,旺苍县公安局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将犯罪嫌疑人昝某、罗某移送县检察院。案发时值元旦前后,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旺苍县检察院立即着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在着力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齐力抓好追究民事责任的途径。旺苍县“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意见,要求严厉打击。“饮用水被严重污染”“鱼类的大量死亡”“自来水公司暂停营业”,毒鱼行为实则是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国有资产。在查明这一情况后,旺苍县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委会讨论,认定本案存在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当时公益诉讼制度正试点试行,而四川不属于公益诉讼试点地区,此案刑附民原告主体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新增设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旺苍县检察院认为,投毒所侵害的直接对象为当地生态环境与国有资产,造成危害的结果是当地鱼类的大量死亡与自来水公司暂停营业,而作为主管渔业的农业部门具有保护职责,自来水公司作为直接受损的民事主体也更适合民事原告。

在征得市检察院和市中院的支持认可后,旺苍县检察院认真参考借鉴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在公益诉讼上成功经验和做法,决定向农业局、自来水公司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投放鱼苗,修复生态,以及赔偿因投放危险物质导致停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旺苍县农业局、自来水公司考虑到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等计算问题存在诸多困难,而检察院在“绿色检察”工作中,长期参与类似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决定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认定损失

督促被告履行民事赔偿

“赔偿费用认定难”“赔偿落实执行难”……旺苍县检察院支持起诉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又一个新的难题。

如何认定毒鱼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鱼类死亡损失的认定上,旺苍县检察院一方面积极收集鱼类死亡数量证据,同时邀请渔业专家进行认定评估。根据案发周边居民捕获死鱼情况和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毒鱼行为造成鱼类非正常死亡1300斤至1500斤,故要求被告人投放鱼苗10000尾,修复当地水文生态。

在旺苍县自来水公司停水损失认定上,经司法鉴定机构对案发当月县自来水公司日均供水量进行核算,当月有效取水时间721.3小时,有效取水量599845立方,每小时平均取水量831.6立方,按18%正常水损计算,毒鱼行为造成停水22.40小时,造成供水损失15275立方,直接经济损失36495元和鉴定费用3000元,综合考虑被告家庭实际情况,故要求被告人赔偿县自来水公司35000元。

6月13日,旺苍县检察院、法院、农业局、自来水公司与昝某、罗某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庭前会议,并进行民事调解。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其委托代理人当场支付修复生态所需费用5000元以及自来水公司损失35000万元。县检察院也将民事责任承担、履行情况纳入刑事量刑评价体系,通过“刑民互证”,建议县法院对两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理。

7月10日,县检察院、县法院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昝某、罗某等一道,在高洋镇内一水域投放鱼苗10000余尾。

7月11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旺苍县检察院检察长邓海国出任公诉人,旺苍县法院院长李斌担任审判长,控辩双方重点就“被告人昝某、罗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问题开展辩论。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昝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罗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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