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新闻发布会举行 广元境内7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禁捕
本报讯(记者孙汉)2020年12月31日,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发布《广元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了禁捕范围、禁捕时间、专项(特许)捕捞、执法监督管理等,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施行。
《通告》明确了禁捕范围包括广元境内7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硬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昭化区)、南河白甲鱼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利州区)、清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川县)、插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苍溪县)、西河剑阁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东河上游特有鱼类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汉王山东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旺苍县)]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广元境内嘉陵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根据《通告》,广元市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于2019年3月1日0时起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县区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专项(特许)捕捞方面,《通告》明确,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农函〔2020〕910号)“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对非增殖渔业资源的捕捞生产,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的‘生产性捕捞’不包括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的要求,经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禁捕期间开展增殖渔业起捕活动,其捕捞时间、捕捞区域、捕捞方式、捕捞品种、规格、数量等需制定具体方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通告》明确了对违法捕捞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据,对禁渔期作了规定,强调了全市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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