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6月16日

四川法制报 2020-06-16 00:58 大字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山桂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山桂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8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山桂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22122.38元,利息及违约金4793.18元,合计26915.5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1015.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山桂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云林:本院受理原告曹顺玉、赵祥诉被告娄聪、李云林,第三人广元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8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娄聪、李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曹顺玉、赵祥支付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娄聪、李云林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赵学钢:本院受理的(2020)川0822民初124号李成程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学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成程民工工资14000元,并承担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完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赵学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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