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广元日报 2018-10-15 01:01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更好地维护国家、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广元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广烟专(2017)1号]文件之规定,结合青川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仅指卷烟、雪茄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高效便民、服务大众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依法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经前置程序,规划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权,不得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不得另行设定行政许可或变相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二)合理性原则

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规范零售户经营、保持市场良好秩序为目标,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三)区别性原则

遵循市场规律,针对不同类型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综合运用间距和户数等标准,设置不同的布局规划,科学布局各具体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服务性原则

对烈属、残疾人、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大疾病患者等社会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实行优先照顾、优先办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要将合理布局规划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时公开、公平对待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做到公正透明。

(六)动态管理、进出有序原则

在尊重烟草制品零售点现有布局的前提下,对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等布局要素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跟进管理,对许可证的后续监管要积极采取动态管理措施,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零售点,通过适当方式逐步调整,持续优化零售点布局。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准入标准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书报亭、便民服务亭等相对固定的场所,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在准予经营期限内,应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第七条禁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所有中小学校内部严禁设置零售点;

(二)城区中小学校正门周围50米范围内及其他乡镇中小学校正门周围20米范围内的;

(三)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化工、油漆、农药、液化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有害商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内的;

(四)加油站和油库开设的便利店未与加油点有效分离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或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亭等;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合资、合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十二)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办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规定发布实施以前形成的原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如不符合本规定,采取自然淘汰等办法逐步调整至合理。

第九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具体规定:

(一)县城城区街道和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新增的街道,按照同侧不小于30米的间距标准,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乡(镇)场镇街道按照同侧不小于20米的间距标准,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乡(镇)的行政村、自然村可设置1-3个零售点,现已经达到设置数量的,原则上不再增加,因政府规划和新建、新兴的居民聚居点可适当增加;

(四)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需经青川县烟草专卖局对该经营场所(含仓储场所)进行界限认定,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五)间距测量方法:从申请人经营门面的中间位置到最近零售户经营门面的中间位置作为测量起始点;

(六)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不受间距和户数限制,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延续情形的除外;

(七)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客观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灭失或拆除,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址重建、还房安置或申请人迁至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经营,不受间距和户数限制。申请人应当出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政府拆迁的证明;

(八)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烈属、残疾人(经营者仅限本人、配偶、父母、共同生活的岳父母等直系亲属)、低保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大疾病患者(经营者仅限本人、配偶、父母、共同生活的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等社会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或证明,不受间距和户数限制;

(九)连锁经营的企业总店及其分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凭有效证明,不受间距和户数限制;

(十)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应当提交家庭经营成员工商备案登记有关材料),不受间距和户数限制;

(十一)车站候车厅内、驻军大院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旅游景区可设置1-2个零售点;

(十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仅限用于经营活动的面积,不包括楼道、办公、仓库、停车场、露天经营场所的面积)以上的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宾馆、酒店、茶楼、KTV等不受间距和户数限制;

(十三)新修建的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下的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上的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10个(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摊位指市场内有固定店面,不包括销售蔬菜、水果等摊位;大型商场摊位指由开发商或承包商所规划的固定店面或柜台)。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青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2016年8月15日发布的《青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依法对卷烟零售点实行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川县烟草专卖局对《青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10月11日听证会通过,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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