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传票被缺席宣判笔迹鉴定显示非本人所签
本报讯(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日前,利州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收到一起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以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而被缺席宣判为由,向检察院提出民事检察监督。
调查中,申诉人之妻否认“开庭传票《送达回证》送达人签名栏中所签字笔迹为其本人所写”,案件办理就此受阻。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案件承办部门随即向利州检察院综合业务部申请技术协助。在充分听取技术人员的意见后,承办部门决定对“争议签字”进行笔迹鉴定。随后,该院技术人员会同案件承办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申请人之妻以往不同时段的签名材料、书写材料以及现场书写材料、现场签名字迹进行了样本提取、封存,并对全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在鉴定中,利州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指派专人,负责与有关鉴定机构进行衔接,技术人员还对样本进行了补充提取。经技术人员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数天协作,最终完成了对10余份样本的审查和检验,并形成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该案检材与样本的书写笔迹间存在本质性差异,《送达回证》被送达人签名栏所签字迹不是本人所签。
据此,该案的关键性障碍得以解决,关键性证据也就此予以锁定,案件办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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