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强签借条 不法分子终受制裁
□吴狄珊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非法拘禁强签借条
2013年1月,被告人曾某均口头承诺以高于原购煤人的价格从刘某处独家购买煤炭,刘某欣然同意。因刘某无力退还原购煤人张某125万余元的预付煤款,被告人曾某均于同年2月1日分为110万元和20万元,两笔共计130万元转账给刘某妻子牟某。同日,刘某向其签订130万元的借款合同。2013年4月11日,刘某和儿子再次从曾某均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
2013年5、6月的一天,刘某被曾某均、曾某洋、颜某入、阳某、韩某(另案处理)等人限制在曾某均办公室,被要求偿还150万元借款及利息。无力偿还的刘某不愿按曾某均的要求再次写借条,期间,韩某(另案处理)、曾某洋对其进行推搡和辱骂。直至下午2时许,被迫写下180万元借条的刘某才得以离开。
几天后,曾某均与沈某(另案处理)提前串通,谎称可给刘某借款偿还曾某均,要求刘某向沈某出具虚增至200万元的借条,迫于无耐的刘某出具借条后,才被准许离开,但事后沈某并未向曾某均支付相关款项。
2013年9月的一天,刘某与驾驶员岳某驾驶奥迪A8轿车被沈某等人发现,沈某告知曾某均后,曾某均安排人员与沈某将其强行逼停,带到办公室后要求还款。之后,从无力偿还借款的刘某手里强行取走轿车(该车评估价值86.8325万元)及车钥匙、行驶证。几天后,又从被逼无奈的刘某手里拿走了自愿抵押该车辆的说明。
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均得知刘某准备在苟某公司投资800余万元。于是将刘某限制在办公室,在未通知双方经办人、财务人员到场情况下,强行让刘某按照被告人曾某均单方定的煤炭价格在结算单上签字,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签字后才被准许离开。
提起公诉一审开庭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曾某均犯侵占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曾某洋、颜某入、夏某伟、阳某、何某文犯非法拘禁罪,被朝天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19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曾某均犯侵占罪的指控作出了终结审理的裁定。
依法判决各获刑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均为索取债务,多次指使曾某洋、颜某入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辱骂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曾某均属主犯,被告人曾某洋、颜某入、夏某伟、阳某、何某文属从犯。且被告人曾某洋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余被告人分获5个月至8个月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依法对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扣押的沈某违法所得现金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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