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牵绳引发矛盾打人者获刑

广元日报 2021-04-11 00:54 大字

□高敏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现在很多家庭都喜欢养狗,但是因养狗引发的问题矛盾日益增多,随地便溺、不牵牵引绳等,往往让人诟病。广元市就发生了一起由养狗引发的故意伤害事件,最终养狗人被打受伤、打人者锒铛入狱,获刑两年半,可谓是两败俱伤,而这一切都源于一条金毛犬。

遛狗不牵绳双方起矛盾

2020年6月30日20时许,彭某在广元市利州区某小区外遛自己饲养的金毛犬,因未栓绳子,金毛犬跑去嗅路过的沈某某,致其受到惊吓。沈某某与彭某理论并报警,又打电话将其丈夫袁某某喊来,袁某某与彭某理论时发生争吵,袁某某用木棒追打金毛犬。

眼见爱犬被打,彭某立即捡起路边的一个塑料凳扔向袁某某。因为“合理维权”被袭,袁某某也是气不打一处来,立即跟彭某两人抓扯扭打起来。后彭某捡起一根铁棍打向袁某某的腿部,袁某某立即反抗,将彭某摔倒在地并朝其头部踢了一脚,致彭某的头部与地面发生撞击,造成彭某颅内受伤出血,当场倒地不起。经鉴定,彭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路人急忙报警,彭某也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警方通过调查取证,证实袁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依法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判刑2年6个月

2020年9月21日,袁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1月23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利州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告缓刑3年。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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