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法院生效判决故意转移财产 夫妻被提起刑事自诉
□卢川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双方因合伙累计欠下百万债务,虽经法院审理宣判拿到判决书,但执行却成了大问题。最终,原告找到被告大量拒不执行的证据,自诉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一段近4年的纠纷终于结束。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多次转移财产
2017年,周某与李某非与合伙纠纷案,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非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周某给付27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非未履行义务,周某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周某考虑到生效能够顺利执行,于2018年2月1日,以“确认之诉”的请求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周某与李某非之间关于279万的债务为李某非及其妻子李某萍的共同债务。
2018年,李某非与李某萍于1月22日将房屋转让,他人将50万元购房贷款转到了李某萍在银行指定的账户。同年2月7日,法院向李某萍发出冻结银行裁定,将李某萍剩余卖房款50万元指定转入的银行卡予以冻结。李某萍得知留存银行的专卡被冻结后,向买房人贷款银行书写“情况说明”称专卡已丢失,向银行补换一张新卡并让其将购房款打入在新卡内。后银行将购房款50万元打入李某萍给银行提供的新卡里。周某认为,李某萍此举是典型的转移财产行为,致使法院文书不能执行兑现,是一种拒绝执行的行为。
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李某萍在《执行笔录》中言明,其在2018年3月18日,将70万元借与案外人奂某某。李某萍明知对外有周某的债权在依法强制执行期间,却故意将自己的大额财产借与他人,逃避法院的执行。周某认为李某萍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拒执行为。
在强制执行期间,二被告人在2019年3月7日、8日、9日分3次转款女儿卡上共计14万元,并在网络金融账户(微信、支付宝)上有多笔大额的资金交易,周某认为以上系二被告人转移财产,拒绝执行的行为。
2020年2月15日,李某非与案外人高某之间有一笔赔偿款120万元。该款到账后,高某某将该款分次转给李某非的弟弟20万元。2019年7月4日,高某某向李某非的女儿卡上转账14万元。2018年8月17日,李某非女儿的卡向李某非弟弟的卡转账50万元,当晚,李某非带着弟弟及另外3个人乘坐成都飞往曼谷的航班。
自诉请求追究刑责法院调解撤回自诉
鉴于上述事实,周某认为,二被告人有财产可供人民法院执行,但采取手段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致使财产数额减少,还对外虚设债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裁定罪。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特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非、李某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5日,记者从法院获悉,该院接到案件后,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询问和案件调查。在法院的调解下,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同意支付欠款100余万元,二被告当庭支付50万元,剩余部分承诺在今年年底前分期支付完毕。自诉人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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