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办贷款帮忙人却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高敏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帮忙给熟人的亲戚贷款,对象嫌利息太高,男子便动起了歪脑筋,利用对方身份信息下载贷款APP,并将贷来的15000元转到自己账户里,挥霍殆尽。直至被害人被催款,此案才浮出水面。25日,记者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获悉,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已就该案提起公诉,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案情趁委托人不备回放男子将贷款转自己微信挥霍殆尽
杜某某与丈夫张某乙因资金紧张,想办理贷款周转,2020年9月17日上午,二人在张某乙妹夫的介绍下,认识了办贷款的广东人张某甲。
当天下午2时许,杜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一起到广元市利州区兴安路三段某酒店二楼茶楼一卡座尝试网上贷款,期间张某甲为杜某某提供了多种贷款选择,杜某某认为利息过高便拒绝了,直至下午5时许,张某甲见杜某某仍未作出贷款决定,其因无生活来源,张某甲遂趁杜某某不知情,以杜某某的身份信息,在“360借条”APP上贷款人民币15000元。贷款成功后,张某甲立即通过微信扫码形式将放款到杜某某银行卡上的15000元转入其微信账户,删除“360借条”APP,将手机归还杜某某。张某甲陆续将微信中15000元转账到其使用的银行卡内并提现,后离开广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直到APP公司向张某乙催还贷款,此时的张某乙不知为何自己名下有贷款,于是通过银行、APP公司等多渠道查询,这才发现了张某甲的所作所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展开调查,通过刑侦手段于2020年11月4日将张某甲挡获。
检方对被告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11月4日,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利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利州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该案由利州警方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讯问阶段,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无前科,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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