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篡改公文占用林地罚缴生态修护费20万元
本报讯(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3月9日,记者从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之前审查起诉的一起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需要赔付生态功能损失费20万元的案件有了结果。
2014年11月,杨某某与蔡某某、黄某某合伙成立广元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由杨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31日,该公司拍得“广元市利州区某建筑用地石灰岩矿”的采矿权,并于2018年2月2日在四川省林业厅办理了显示占用林地2.9941公顷的《使用林地同意书》。后来,该公司在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分局递交临时用地申请资料时,将“使用林地2.9941公顷”篡改为“占用林地4.7338公顷”。案发后,经广元市林业园林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该公司矿山占用林地实际达到了5.2423公顷,其中未批先占林地2.2482公顷(33.723亩)。
2020年5月25日,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就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广元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生态功能损失费共计20万元的情节,该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元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和公司法人杨某某不予起诉。扣押的20万元涉案款物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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