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生效判决支付工资款被告人被罚 5000元

广元日报 2021-02-21 00:52 大字

□吴狄珊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因为劳动报酬,当事双方发生争议,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却多次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且一再躲避执行。无奈之下,执行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法院又当如何判决呢?

未按判决支付工资,多次逃避法院执行

自诉人李某清(59岁,利州区人)诉称,2020年3月20日,朝天区人民法院就自己与36岁的广元朝天区人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其工资款270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黎某某一直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支付工资款的义务。李某清于2020年5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电话通知黎某某到法院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黎某某说在外地包工程,没时间到法院来处理此事。2020年9月,执行干警查询到黎某某有大额资金往来,冻结了黎某某个人账户上的2600元钱,后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李某清。此后,黎某某再未将钱存入个人账户。

2020年11月13日,法院将黎某某抓获,对其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在法院的主持下,黎某某书面承诺,于11月26日和12月2日分两次支付自诉人剩余执行款项。但黎某某再次失信,未按承诺的执行计划履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单处罚金5000元

2020年11月19日,李某清向朝天区公安分局提出控告,该局未受理。其后,自诉人李某清以被告人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朝天法院提起控诉。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立案受理后,黎某某已按照判决全部履行了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5000元。

法官普法:拒执罪最高可获刑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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