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放置杂物生口角 互殴后伤身又伤财
宋兰英制图
刘云丹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俗话说,“别惹事、不打架,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近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就是因口角而引发斗殴后的民事纠纷,最终,不仅双方当事人受伤住院,还各自因为冲动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赔款,真的是伤身又伤财。
因琐事生口角婆媳齐上阵
汪某和杨某、尹某系邻居关系,杨某和尹某系婆媳关系。2020年4月14日下午7时许,汪某与杨某因石磨放置问题发生争吵,并从口角之争发展到汪某与杨某及杨某儿媳尹某相互抓扯、殴打,三方受伤的事故。
汪某于事发当晚被送往广元市某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治疗,入院主要诊断为:脑震荡。汪某在广元市某人民医院住院12天后于2020年4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1、脑震荡;2、多处软组织伤;3、高血压病;4、血尿、尿路损伤。出院医嘱及建议:1、休息一周,继续对症治疗;2、神经外科门诊随诊,病情变化及时就医。
出院后,汪某因费用损失等问题,向利州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杨某、尹某连带赔偿汪某医疗费18410.11元、误工费252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24266.11元;本案诉讼费由杨某、尹某承担。
庭审交锋各说不一
原告汪某与被告杨某、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利州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近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杨某辩称,纠纷发生后是汪某先动的手,然后他们才动手,汪某将尹某的牙齿打掉了,双方被送往医院检查时汪某的病情没有必要住院。
尹某辩称,事情的起因是石磨放置位置,他们居住的房屋一楼是空的,故而就把磨子放在一楼等亲戚来拿。事发时汪某因为石磨放置位置在一楼骂人,纠纷由此发生。汪某故意摔倒的,汪某受伤与其没有关系。
尹某和杨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1、事件起因是石磨的放置。石磨是尹某和杨某所有,汪某在一楼骂人时,杨某下楼想问个清楚。2、杨某当时抱着一个一岁的小孩,又是个老人,所以根本伤不了汪某。3、汪某先动手将尹某的牙齿打掉,杨某才上来帮忙。汪某说尹某踢了他下体一脚,在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载明,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汪某被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尹某和杨某只有罚款,可见汪某的过错比尹某和杨某的过错要多一些。综上,请求驳回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损失各一半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分别向杨某、尹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杨某、尹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分别给予二人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次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向汪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尹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决定给予汪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汪某与杨某、尹某因石磨放置位置发生纠纷,双方在纠纷过程中存在互殴的行为,杨某、尹某实施暴力行为与汪某的伤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汪某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汪某的伤情及双方过错程度,故法院酌情认定由杨某、尹某承担汪某损失的50%,汪某自负损失的50%。
法院确认汪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592.48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杨某、尹某赔偿原告汪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各项损失共计10296.24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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