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责令限期缴纳房屋首次登记费用决定书
广自然资函(2020)411号
广元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和2019年4月26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我中心已于2019年5月14日和2019年6月3日办结了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证号分别为川(2019)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009426号和川(2019)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010943号。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核算,两次申请办理的首次登记费分别为11520元和151110元,合计162630元。
请你公司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20年11月12日前)向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缴纳房屋首次登记费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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