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实施 市城区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域

广元日报 2020-10-24 00: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涂媛媛)10月19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为加强犬只管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广元市制定的《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10月10日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市城区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域,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广元市市城区犬只管理的主管机关。《办法》规定,市城区范围内限制养犬区域包括:东至九华岩,西至盘龙镇深沟村,北至黑石坡山脊,南至南山山脊;具体范围包括: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嘉陵街道办事处、上西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南河街道办事处、万缘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广元经开区下西坝街道办事处、袁家坝街道办事处等9个街道办事处和盘龙镇全部区域。关于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的凶猛犬、大型犬品种目录,由农村农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限养区内养犬必须进行登记、年检和免疫。本《办法》施行前,在限养区内已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从外地携入广元市城区的犬只,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犬只免疫证明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设置。

《办法》要求,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犬绳长度不超过1.5米;为犬只佩戴犬牌、佩戴嘴套;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携带清洁用具,对犬只粪便清除装袋;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据了解,凡在市城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其违法信息应当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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