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察微析疑服刑人员获改刑
近日,广元监狱服刑人员刘某,约见驻狱检察官。刚见面,刘某紧紧地握住检察官的手说道,“感谢人民检察官,是你们认真审查我的申诉案件,监督撤销了对我的累犯认定,使我减少刑期两年。我一定认真改造,做合格公民。”
市荣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服刑人员刘某申诉案件中,认真听取服刑人员申诉理由,审查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调取户籍档案等资料,实地走访核实,认为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作出支持申诉的审查建议,并加强与生效判决法院及同级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协调,促使该案累犯认定错误及时改判。
办案检察官认真分析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刑法》第六十五条原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但书条款增加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除外”的内容。检察官认为在新旧法律司法衔接中,原公诉人、审判人员均未对增加的除外对象依法排除,律师、被告人也未对此辩解。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检察机关认为,生效判决中可能存在类似错误,遂决定对全狱涉及累犯认定的案件进行专项复查。经审查,发现7起累犯认定错误案件,检察机关逐作出审查建议,依法移送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截至目前,已有5起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均撤销累犯认定。
依照法律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得假释,累犯减刑也受到限制,累犯认定错误侵害了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事关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水平。市荣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向刑罚执行机关等发出检察建议,并开展系统内全面的专项检察活动,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张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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